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张强发布时间:2020-11-03

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征兵工作是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政治责任。为加强新 时代征兵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 实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重要 指示和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对标新时代征兵工作新形势新任 务新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激励更多高 学历高素质青年应征入伍,推进全市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发展,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二、加强征兵宣传教育

市、区两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征兵办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 导下,制订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网信、 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 组织及有关单位落实相关职责。市、区两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 媒体要抽调专门力量,精心组织策划,层层压实责任,认真抓好 落实。市教委和各高校要把征兵宣传教育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统筹推进,配齐建强以院系辅导员为主体的高校征兵宣传教育工 作队伍。各街镇、各基层出兵单位要加强基层征兵宣传队伍建 设,做到街镇有宣传骨干,村居(社区)、基层出兵单位有宣传 联络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征兵办、市教委等,各区)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征兵宣传教育作为全民普法和国防教 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理论学习计划,依托党 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兵役法律法规 政策学习。依托高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加强大学生 国防动员和征兵宣传教育。各类院校要把兵役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教育纳入军事理论课程教学计划或者列入课程设置,每学期课时 安排为普通高校不少于3课时、中等职业学校不少于2课时、普 通高级中学2课时,均计入学生总学分。坚持传统宣传方式与现 代传媒手段相结合,把主流媒体、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载体和社 会文体活动场所作为征兵宣传教育的主阵地,推进征兵宣传教育 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不断增强 征兵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影响力和渗透力。(市委宣传部、市委 组织部、市教委、市政府征兵办等,各区)

三、深化征兵政策制度改革

(一)完善在役士兵优待补助制度

建立健全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从我市入伍的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 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 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按照我市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 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优待金。(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 市政府征兵办,各区)

建立健全直招士官服役补助制度。对从我市非军事部门 直接招收的专业士官,批准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 原单位向其发放离开单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在 规定的服役期间,由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向其发放服役补助 金,补助金标准为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职称员工年均收入 与士官服役当年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基本津贴补贴)的差 额。对从普通高校毕业且无就业单位的人员中招收的专业士官, 结合我市实际,在其规定的服役期间,由负责招收的区政府参照 其入伍当年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分年发放服役 补助金,并由区政府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到西藏等高原艰 苦地区服现役的,其服役补助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的2倍数额发 放。补助计算起始时间以批准入伍之日为准,补助期限为规定的 服役期限。(各区,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等)

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服务和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党委 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故乡指导员”的职能作 用,加强与部队的沟通协调,建立《在役士兵跟踪联系卡》,组 织开展在役士兵及其家庭跟踪服务和走访慰问活动。有关部门每 年要组织对直招士官走访慰问,鼓励直招士官安心部队工作。 (各区,市教委、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等)

(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建立健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制度。对自 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义务兵,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经 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并根据我市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对自主就业 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官,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算,服现役 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 济补助标准递增10%。(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征兵 办,各区)

建立健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 生活补助制度。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我市规定的缴费基 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对进入 全日制普通高校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参照上述一次性社会 保险费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 助。已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助、再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继续 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不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各区)

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市、区两 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 训、就业创业扶持保障政策制度。市教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 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的具体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牵头建立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 企业等)和为退役士兵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名单目录。市、区 两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学历 教育、就业创业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对 退役士兵的年龄和学历条件给予适当放宽,完善定向招录、优先 招录和"兜底帮扶”措施。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事业单位和 国有企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新招聘员工岗位,定向招聘退役 士兵。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我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 人民警察学员招录中,每年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符合报考条件的退 役士兵,其报考年龄限制放宽至28周岁。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招录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恐特战、狙击、排爆等退役 士兵定向招录。市委组织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人民警察学 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定向招录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市有关部 门每年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企 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含)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 (含)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 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服现役期间荣获 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政 府安置并可经考录(招聘)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级有关 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区级有关部门每 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 门要积极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 培训费补贴、青年职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利息补贴、初 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 性补贴和税收减免等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市教委、市退役军人 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委组织 部、市公务员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各区)

(三)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激励机制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 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者入学资格,退役 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其复学或者入学后免修公共体育、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市教委)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普通高校在校高 职(专科)生、本科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 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市教委)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 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退役后3年内或者在退役复学完成本 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成绩总分 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 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 士研究生。(市教委)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役经历可作为毕 业实习经历。放宽普通高职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 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 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 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并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市教 委)

我市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 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高 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 选指标体系。(市教委)

我市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对符合报考选调生 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根据其部队服役年限,适当放宽年龄 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具有部队服役经历的大学毕业生。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我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每年招录公 务员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每年招录 (招聘)工作人员时,分别预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定向招 录(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其 中,我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干部、公用事业管理人员、专职人民 武装干部、军休干部管理人员、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站)工作人员、普通高校军事教员等考录(招聘),.以及补充街 镇干部、招聘社区工作者、选拔居村委会干部时,优先从符合条 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中招录(招聘);对在 部队服役5年及以上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直招士官),实行 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退役军人局,各区)

应征(应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 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全 市预留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 0 %, 用于招录具有部队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市委组织部、 市公务员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在部队服役2年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 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建 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优先录用;可凭用人单位 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申办就业报到手续。(市委组织 部、市公务员局、市教委)

从我市应征(应招)入伍、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并按照规 定服满现役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髙校非上海户籍大学生,包括退役 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校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其退役后或者毕业后被我市范围 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者与我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含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者自主创业的,由其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 内通过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渠道申报我 市户籍,经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相关政策审定后,直接办理上海户 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从我市应征(应招)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上海户籍 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或者在校高职(专科)生,按照规定服 满现役、表现良好,退役后或者退役复学专科毕业后,在我市合 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可按照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并直接赋予居住证标准积分。在申请居住证转办上海常住户籍 时,其服役年限视同居住证持有年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等)

(四)建立健全高校征兵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高校所需征兵工作经费根据征集任务数,人均标准由2400 元提高到5000元,主要用于征兵宣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 政治考核和工作人员额外劳务支出等,由征招任务归属区财政负 担,列入区政府征兵办部门预算。(各区,市财政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 征兵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建立健全征兵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成立 市、区两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同级党委分管领导 担任组长、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 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征兵办。进一步加强市、区两 级政府征兵办建设,做到机构常设、组织健全、队伍稳定、职责 明晰、制度完备。有关部门安排专职人员在同级政府征兵办统一 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高校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大 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工、就业、武装、宣传、保 卫、招生、资助、医务、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和院系分管学生工 作的负责人担任,确保责任明确、人员到位、工作落实。市政府 征兵办统一在高校挂牌设立征兵工作站,由校武装部或者学生工 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站长。各高校要指定校武装部和学生工作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征兵工作联络员,接受任务归属区政府征 兵办的领导,并参加其征兵工作;建立以院系辅导员为主体的大 学生征兵工作队伍,保证征兵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市委办公厅、 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上海警备区、市教委、市政府征兵 办等,各区)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完成征兵任务、确 保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 (区)评比、领导干部和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征兵 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区)、市级文明单位、征兵 工作先进单位;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征兵工作 先进个人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 措施落到实处,对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 任,依法实施处罚。(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征兵办等,各区)

本意见适用对象范围为自本意见发布之日后在役、退役的义 务兵和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