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发布者:黄超发布时间:2018-06-19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和防范措施,维护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正常秩序,确保我安全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所属各学院(部)、各部门。

第三条 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并作为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之一,做到与其它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同评比。

第四条 各级党团组织、行政在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各负其责,积极参与,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第五条 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

原则;

(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

理原则;

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原则;

)一票否决权制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人

 第六条 设立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法人代表和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部)、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对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并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第七条 我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是安全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物业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外借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在双方签署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我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签约(年一次)、明确学校各级安全防范责任人,协调本的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定期分析、研究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解

决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以防盗、防火、防事故、防破坏(四防)

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工作,使广大师生员工进一步增强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五)调查、处理校园内发生的各类案(事)件、安全责任事故;

(六)检查、考核各部门落实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提出奖罚意见,实行一票否决权。

(七)加强对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积极配合所在地区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

第九条 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主管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学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汇报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制定我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及计划;

(三)定期主持召开例会,传达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分析、研究、布置我院的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改进安全防范措施;

(四)健全保卫组织,合理配备保卫人员,落实安全防范经费,为我创建“文明安全校园”、“安全单位”创造有利条件;

(五)了解、掌握校园重点要害部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安全防范的现状,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检查、考核所管辖范围内的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条 参与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了解、掌握、疏导和化解党员、师生员工中存在的思想反映、思想问题、不安定因素或人民内部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党员、师生员工的素质,增强党员、师生员工的法制意识和敬业精神,把违法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团委(团支部)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和校园各类刊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制止各种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戏曲等作品的创作和上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宣传和娱乐场所的管理,打击取缔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服务小组、青年志愿者等公益活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工作、学习、就业、深造等问题;积极配合学院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负责对违纪团员的教育和处理,协助有关各方积极教育挽救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失足青年,认真做好后进青年的教育转化工作。

(三)党办)、人事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形势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建设;协助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把综治领导责任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与评优授奖、晋升晋级挂钩,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惩处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违纪员工的教育转化工作,对轻微违法、违纪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促进转化;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劳务用工,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四)学生处主管我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妥善解决,做好后进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引导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大学生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学生的安全和权益;负责安排新生入学的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进行卫生安全检查,发动广大同学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

(五)学院(部)、各部门要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综治活动,按照学院的规定和要求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物。定期开展人民内部矛盾排查,及时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疏导、调解内部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民事纠纷,预防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法律法规教育,减少违法犯罪。有帮教对象的要亲自做好帮教工作,防止帮教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法制和“四防”安全教育,努力提高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认真组织本部门的安全自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盗窃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火灾;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

(六)财务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现金、票证

和印鉴、保险箱柜等各项管理规定,处领导要定期监督和检查财会人员执行制度的情况,认真做好“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保障学校财务资金安全”的三防一保工作。积极配合院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预算,并保证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专项治理经费。

(七)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处、物业公司要认真搞好师生的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积极做好“窗口”和公共场所的治理整顿,促进校园环境美化和良好治安秩序,为维护校园的稳定安全做细工作;认真做好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加强校园门卫、交通和机动车、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制止校内非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保卫部门维护好校园的治安秩序。

(八)保卫处负责制定、完善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学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及时消除校园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指导物业公司保安加强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杜绝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发生;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案(事)件,督促、考察在本校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以及加强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我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一)发案少、秩序好、校园稳定、师生满意;

(二)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严格管理,校园安全稳定,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火灾以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不发生影响社会和校园稳定的政治性案(事)件和重大恶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安全事故等;

(三)师生员工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抵制黄、赌、毒和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社会丑恶现象,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人员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率减少。

(四)创建“文明安全校园”和“安全单位”。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例会制度。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解决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年初和每学期开学初,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工作。每学期安排一次各工种人员安全教育,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议。

第十三条 检查制度。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

查整改、查落实,为年终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学院(部)、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依据年度《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年底前,按照各部门完成责任书情况进行年度综治工作考评。

第十六条实行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行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有:通报批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一票否决等。其中,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由学院根据综治领导小组意见作出决定,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院办(党办)、人事处、保卫处提出处理建议,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特别贡献者,学院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件或安全事故的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

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对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效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等有关政策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因疏于安全防范或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二)治安状况混乱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矛盾纠纷、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因拒不落实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特大案()件、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过错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特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照本条例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特大案()件和事故的肇事部门和人员的刑事处罚、行

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校纪校规,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院有关部门依据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校园综治领导小组成员、保卫人员在工作中应遵纪守法,文明执勤,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有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过错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按年度划拨综治工作专项经费,设立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经院法人代表和主管院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纳入学院行政开支,由院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用于表彰、奖励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等好人好事

第八章  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为考察本院干部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权制(一票否决的有效期为一年),把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学院各部门领导要把开展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任免干部时要把抓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受到一票否决的部门、个人取消本年度评优受奖或晋职晋级资格。

第二十六条 奖惩的实施由院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会同院办(党办)人事处、保卫处决定。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是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和“安全单位”的基础性工作,各系(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主管校园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院领导的工作。同时,各部门不得制定与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相违背的一切规定,对自己分管的部门在评选各种先进集体和个人时,认真把好“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关,不符合条件的不要上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6月 日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二○八年